年关将至,不少企业开始清理往来款。挂在账上收不回来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先得备齐证据材料——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七类情形,各备各的材料
公告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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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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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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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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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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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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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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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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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裁决书、仲裁书,或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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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停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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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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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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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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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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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协议及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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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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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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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应收款项,可直接作坏账损失
①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② 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
这两类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实务中各地口径存在差异,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所需资料。
另需注意:资产损失资料现已改为留存备查,申报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但资料要按规定归集完整、留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