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先开票,增值税和收入确认怎么做?
合同约定30%预收款,客户要求先开票,税务和账务如何处理?
问: 我们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客户预付30%的款项作为履约金,待合同正式开始履行后,这笔款项转为货款。现在客户要求我们先就这笔预收款开具发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和收入应该如何确认?
一、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 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也就是说,发票一旦开具,增值税纳税义务即发生。无论款项是否已经收到、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只要发票先开,就应当在开票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您公司的情况下,虽然这笔款项属于预收款,但因应客户要求先行开具了发票,开票当月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正常申报缴税。
二、收入如何确认?
答: 开票当月不确认销售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实际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再确认收入。
1. 为什么开票当月不确认收入?
发票开具并不等同于收入实现。企业确认收入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收入实现原则,即只有当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收入。
在您公司的情况中,预收款属于合同履约金,商品尚未发出、服务尚未提供,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在开票当月确认销售收入。
2. 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2)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3)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对于您公司这类预收款销售模式,收入的确认时点应为商品实际发出、服务实际开始履行、满足上述条件的当期,而非预收款或开票的时点。
三、如果没有预收款,收入何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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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样遵循上述原则。
无论是否存在预收款,收入的确认都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依据合同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履行情况,结合收入确认的上述五个条件进行判断。
常见的收入确认时点包括:
1)销售商品:货物发出并交付给客户时;
2)提供服务:服务完成并取得客户确认时;
3)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收款节点,结合履约进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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