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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25

这些文件千万别扔!即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保管“10年之约”您守住了吗?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只是归集,更要“留底”


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键是“算得对”?

没错,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是享受政策的前提。

但不能忽略了:享受了税收优惠,就要承担保留证据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留存备查资料在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二、备查资料不全,后果有多严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公司留存备查资料不全,且无法证实资料真实性,将面临两大后果:

  1. 追缴税款:已享受的加计扣除额将被全额转回,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

  2. 加收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算下来,年化利率高达18.25%,比任何贷款都贵。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哪些备查资料要留10年?

(一)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 

(1)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这里要注意企业如委托关联方开发的,关联方还需向企业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如委托的是非关联方开发,则无此要求。)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如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委托境外研发:

(1)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付款凭证和境外公司开具的收款凭据;

(注意这里还涉及非贸付汇的税务备案登记)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如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此外,企业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时,应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特别提醒:
企业在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时,不需要把上述资料全部提交给税务局,但必须自己留存保管好。也就是所谓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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