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区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这是享受个税优惠的核心前提,必须分清。
1.劳动合同解除:
通常指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因特定原因(如协商一致、劳动者被迫提出、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等),提前结束劳动关系。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等规定的情形。
2.劳动合同终止:
则指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自然结束。最常见的有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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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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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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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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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吊销、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二、个税优惠:仅“解除”补偿可享受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补偿。
核心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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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部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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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部分: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简单来说:补偿金总额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部分才需要缴税,且缴税时单独计算,不与你当年的工资薪金合并,这通常降低了税负。注意,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是年工资,不是指月工资。
三、重要区别:“终止”补偿无法享受优惠
如果是因劳动合同终止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则无法适用上述个税优惠政策。
这笔补偿金在税务上将被视为劳动者的一般性收入,需要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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