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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经济补偿金个税优惠:合同终止与解除,差别这么大!

一、关键区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这是享受个税优惠的核心前提,必须分清。

1.劳动合同解除

通常指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因特定原因(如协商一致、劳动者被迫提出、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等),提前结束劳动关系。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等规定的情形。

2.劳动合同终止

则指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自然结束。最常见的有四种情况:

  •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 用人单位被吊销、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二、个税优惠:仅“解除”补偿可享受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补偿。

核心政策要点

  1. 免税部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征税部分: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简单来说:补偿金总额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部分才需要缴税,且缴税时单独计算,不与你当年的工资薪金合并,这通常降低了税负。注意,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是年工资,不是指月工资。

三、重要区别:“终止”补偿无法享受优惠

如果是因劳动合同终止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则无法适用上述个税优惠政策

这笔补偿金在税务上将被视为劳动者的一般性收入,需要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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