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自由职业者、兼职人员或提供临时服务的个人,您是否曾注意到,同样是劳动收入,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个税计算方式在每月申报时并不相同?很多人对这类收入的税务处理存在误解,今天我们就来特别聚焦劳务报酬预缴个税规则。
一、劳务报酬VS工资薪金:月度申报显著差异
虽然两者都属于“综合所得”,在每年个税汇算清缴时合并计算,但月度(或每次)申报时,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1.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由单位预扣预缴,直接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
按次(或按月)由支付方预扣预缴,适用专门的预扣税率表,计算前有费用扣除。
这意味着,劳务报酬在收到时已经被预扣了个税,但这并非最终税负,年度汇算时还要“重新算总账”。
二、劳务报酬预缴个税的计算
两个计算公式
支付方在向您支付劳务报酬时,会按以下规则预扣个税:
1. 每次收入 ≤ 4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 = (收入金额 – 800) × 20%
2. 每次收入 > 4000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 = 收入金额 × (1 – 20%) × 预扣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这里的预扣税率表如下,与综合所得税率表不同:
金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
1 ≤2万的 20% 0
2 2万-5万 30% 2000
3 ≥5万 40% 7000
三、为什么说“预缴≠最终税负”
劳务报酬预扣税率较高(最高40%),但到年度汇算时,它会与您的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重新适用3%~45%的综合所得税率,并享受每年6万元的免征额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
如果全年综合所得已预缴 > 应缴 → 可申请退税
如果已预缴 < 应缴 → 需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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