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租金的税务及账务处理】——
企业在11月份一次性收到了2025年11月至2026年10月的全年房租,并且已经向承租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收入又该如何确认?
一、增值税处理
处理方式:在开具发票的当期(11月)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分析:
由于出租方在11月份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全部租金的增值税都应在所属期11月份申报缴纳,而不是按月分摊缴纳。
二、收入确认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处理方式:按月分摊确认收入,跨年收入分别计入相应年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分析:
虽然租金在11月份一次性收取,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差异:
-
增值税:按开票时间确认纳税义务,一次性缴纳
-
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分摊确认收入
这种差异源于不同的税法规定目标:增值税注重交易形式和发票管理,而企业所得税更注重经济实质和收入与费用的期间匹配。
企业在处理类似业务时,注意同时遵循两种税法的不同规定,做好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的协调,确保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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