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往来款】——
很多小微企业,公司和老板(个人股东)之间常常“不分你我”。公司账户就像老板的私人钱包,资金往来随意,长期挂账屡见不鲜。很多老板认为:“公司都是我的,钱转来转去有什么问题?这种看似“亲密无间”的操作,正为企业埋下巨大的税务和法律“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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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一笔“借款”可能换来20%的税单
首先,我们来谈一个最直接、也最容易被稽查的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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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 老板从公司账上转出100万元,会计将其记为“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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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间点: 12月31日。如果到了这一天,这笔钱既没有还给公司,老板也无法向税务局证明这100万是用于公司采购等公司经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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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认定: 那么,税务局有权认定这100万实质上是公司给老板的分红!
后果是什么?
老板需要就这100万元,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20万元。这笔税负是突如其来的,并且由于事先没有规划,往往会给股东带来巨大的现金流压力。
提醒:
这种风险不仅存在于明显的借款中,也包括公司为股东个人购买房产、车辆等消费性支出,只要最终挂在股东名下,均可能被“视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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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有限责任”的责任不再有限
小微企业的最大优势之一,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然而,随意的资金挂账,正是在亲手摧毁这层保护罩。
法规: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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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滥用”? 公司和股东之间财产混同、不分彼此,就是最典型的滥用。当公司账上的钱可以随意被股东挪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房产购置时,法院就会认为公司和股东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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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后果: 一旦公司对外欠债还不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揭开公司的面纱”,要求股东个人用其全部家庭财产来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不仅公司资产要被清算,老板的房子、车子、存款都可能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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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终极噩梦”: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要求更为严格。一旦发生纠纷,股东需要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独立的,如果证明不了(而事实上,混同的公司根本证明不了),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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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风险?
面对这些风险,绝不能心存侥幸。必须从现在开始,规范财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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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区分“公户”与“私户”: 牢固树立公司财产独立的意识。公司的钱不是老板的私房钱,每一笔支出都必须有合规的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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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清理往来款: 对于非公司员工的股东的借款,务必在12月31日前归还。对于是公司员工的股东的借款,在12月31日前完成费用报销流程。形成“年底清”的规范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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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内部凭证: 任何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都必须有完备的协议、决议和会计凭证。尤其是大额资金,更要注意其合理的商业目的。
“亲兄弟,明算账。” 股东与公司之间,保持一份“健康的距离”,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能够行稳致远的基石。切莫让一时的“方便”,最终演变为税务稽查的罚单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悲剧。规范财务,从清理每一笔不当挂账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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