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增值税法施行后,这几点,小微企业值得关注一下。
进项>销项 增值税法赋予公司的二种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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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公司可以选择:
从疫情时开始,公司被赋予了这个权利。现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公司这一选择权,更具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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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等非贸易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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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四条关于境内应税交易的界定中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这二种情况都属于境内提供服务,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这个规定,境外单位虽全程在境外提供服务,但如服务境内消费的,这部分仍须在中国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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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非直接消费的餐饮服务等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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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应交的增值税。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中规定公司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允许抵扣。
现即将于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应交增值税。
可见,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将不再包含贷款服务;而且,《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相比财税〔2016〕36号在餐饮服务前增加了“直接用于消费的”的字眼,即如果购进的餐饮服务等不是公司直接消费了,而是对外销售了,那进项税的抵扣处理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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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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