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真实且要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这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些成本费用才能作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所以公司日常除了保留这些成本费用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商品交付凭证外,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也十分重要。
在实际业务中,公司一般能及时催收公对公业务的发票。但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业务,由于个人开票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特殊性,发票这个事情容易被遗漏。出现这种遗漏,主要分以下二种情况:
情况一:支付给个人的服务费没有超过小额零星业务的起征点,申报了个税,没有取得发票。
由于服务费没有超过小额零星业务的起征点,申报个税,未取得发票,符合税法的规定,因此这笔费用可以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不影响公司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里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上海的增值税按次征收的起征点是500元,所以低于500的属于小额零星业务,个人可以不用提供发票,但支付公司须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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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二:支付给个人的服务费超过小额零星业务的起征点,申报了个税,没有取得发票。
出现这种情况时,这笔费用不能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的费用,这样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利润将会增加,应缴企业所得税相应地增加。所以,及时取得合规的发票对公司的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有直接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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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取得合规的发票外,公司还需特别注意:目前个人通过税务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并不会申报和扣缴,即此时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扣缴义务仍为支付给个人款项的单位,所以即使取得了个人提供的发票,公司仍有义务完成个人的个税申报及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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