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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每次转账财务都要我写明转款用途,是不是多此一举?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是否有限?

每次转款时,注明转款的用途,一方面便于财务账务处理的核对另外还有更重要的意义。


正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我们也要注意例外的情况下,股东的责任可能会超出其认缴的注册资本。请看《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的实行,一个自然人可以注册多家一人有限公司。个人可能出于各种考虑注册多家同一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这类股东尤其需特别关注公司法上述规定,加强各公司的内部管理。在日常与所控制的公司或股东个人之间发生正常经营的经济往来时,转款用途应注明清楚。此外,也要注意保留其他相关的依据,以证明这些都是公司正常经营往来,避免可能承担关联公司的债务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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