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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案例及法律风险简析(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的)

个人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需要缴纳的相关税金,除与转让价格有关外,也受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在转让未注资的股权后,不论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仍可能存在的连带的法律责任,这点也需注意。

为了尽可能全面的介绍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额计算等相关内容,本文篇幅稍长,介绍的内容如下,可直接查阅感兴趣的章节。

1. 个人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

2. 个人股权转让的税、税率、计税基数

3. 个人股权转让的税额计算实(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的)

4. 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仍可能存在的出资责任

5. 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流程的简介



一、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常见情况
股权转让价格应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如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价。常见的属于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如下:

1.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这里的净资产份额通常是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但企业如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这里的净资产份额不是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而是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2. 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取得该股权的成本;


3.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详情可参见《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二、人股权转让这一行为涉及的税税率、计税基数

1.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 税率:20%

  • 计税基数:转让价与股权取得成本的正差额

转让价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

2. 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 税率:20%

  • 计税基数:截止股权转让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转出股份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如无特殊情况,这里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一般采用的是截止转让日上月的。

3. 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

  • 税率:0.05%

  • 计税基数:股权转让价

转让价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


三、注册资金未完全到位的个人股权转让的税额计算案例

A个人股东将其持有的王王公司(非上市公司)的10%的股份转让如下。为便于计算理解,假定公司无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如有这类资产的,个人股权转让涉及的税以及税款计算的原理是一样的,只是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价的依据不一样。

  1. 转让价:0元;

  2. 转让日:2024年9月1日;

  3. 注册资本:100万元;实到注册资本90万元;

  4. 股东持股:A持有10%,未注资;B持有90%,已全额注资90万;章程约定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在2025年12月31日前缴足。

  5. 截止2024年8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10万元(无利润,亏损10万元);实收资本9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账面合计为80万元(90-10)。

分析:

(一)股权转让价是否明显偏低

1. 股权转让收入VS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本例中A没有注资,如果直接按照公司净资产乘以转让的股份的比重来计算A股东的净资产份额(80*10%),显然不合理。由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并没有这种特殊情况的处理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通常可以这样来计算:

1)先假定截止股权转让日全部出资到位后的净资产份额:(公司净资产+全部股东应当缴纳的剩余出资)*转让的股份比率

2)再减去受让方应缴纳的出资


这样A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80+10)*10%-10=-1万元

转让价>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2. 股权转让收入VS取得该股权的成本

转让价=股权取得成本0元


可见,如王王公司没有其他特殊情况,转让价格不存在偏低的情况。

(二)股权转让税额

上例转让价格不存在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税额计算如下:

1. 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转让收入-取得成本)*20%

    =(0-0)*20%=0

如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将核定转让价,这样就按照税务核定的转让收入计算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 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累计未分配利润*转出的股份)*20%

  本例无累计未分配利润,个人所得税为0。


3. 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

   转让价*0.05%

   转让价为0元,故印花税为0。

如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将核定转让价格,这时印花税的申报需按照税务核定的收入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注意:以上虽然各项应缴税额0,但仍须填报纳税申报表。

注册资本全部到位的股权转让税款计算,可参考软银财务代理公众号文章“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案例简析(注册资金全部到位的)”


四、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可能承担的出资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界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可见当受让的新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时,作为出让方的股东(不论是个人股东或公司性质的股东)仍有义务承担补缴的责任。上例A持有的10%的股份在转让时未出资,如认缴期满,受让的新股东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A有缴纳到期的未缴注册资金的法律责任。


五、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流程的简介

目前个人持有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顺序为:先税务后工商;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顺序为:先工商后税务。


需要注意:在办理完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后,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即时信息公示(上海的企业登录https://sh.gsxt.gov.cn/index.html选择“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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