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有些权利和义务,并不会因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或办理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而免除或继承,所以在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都要了解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今天我们先来看看作为转让方需要注意的以下二个条款:
1. 股份转让时,转让的股份未出资或未全额出资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界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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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未出资的股份转让后,在受让方未按期缴纳出资时,转让人对公司的按期缴纳出资的责任并不会因为股权转让了而得以消除。
2. 股份转让人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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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在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要注意这个法定的流程,以免影响股权转让的办理进程。公司原有的股东,如有购买意向的,要注意三十日内回复的这个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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