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通常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实行标准工时的:
1. 在标准的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这类情况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的150%;
2. 在休息日工作,而也不能安排补休的,这类情况应支付不低于者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200%;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这类情况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300%。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如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则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这类情况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小时工资的150%;
如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工作的,这类情况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300%。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
如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这类情况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300%。
另外,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额外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工作的,而也不能安排补休的,这类情况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的200%;
(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参考: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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