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下原在2023年12月31日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延至2027年12月31日:
1. 为在孵对象(包含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2. 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意,由于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一般还有其他的非免税收入,所以对于免税收入须单独核算免税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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