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软银财务官网
2023-5-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要报送哪些关联方关系

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除了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如有符合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则还需要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那么,怎么判定哪些关联方关系需要在这个报告表中披露呢?主要判定标准分二大块:


1. 看股权比率: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公司。

2. 看实际控制:

股权比率虽然没有达到或超过25%,但如存在以下情况的,也属于需要披露的关联方关系。



1)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4)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5)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关系之一的。
6)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电话:021-6049 2821

account@ruanyinchina.com

公众号:ruanyinchina168






阅读 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