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2022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3年-2024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应纳税所得税额 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
不超过300万 5%
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
小微企业是从事国家非限定非禁止的行业,且同时满足以下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300万人民币;
2.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人民币;
3. 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上述员工人数和资产总额,是企业享受优惠年度的季度平均值。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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